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在自愿前提下有偿退出宅基地,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村民补偿。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宅基地退出补偿的指导标准。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