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