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