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不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