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不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