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