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村村民适度有序集中建房,统筹安排集中居住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通信、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