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
- 制定机关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对其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批准其建立的上级红十字会指导。
第二章职责与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整体应急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制定。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的优待政策,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省红十字会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与人道救助等相关的涉台事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人道救援救助和水上救生、居家养老照护、临终关怀等志愿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培训,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目。
鼓励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和台湾同胞在闽参与红十字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支持在闽居住的台湾同胞自愿加入当地红十字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活动。
媒体、信息服务提供者及通信运营商,按照国家公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发布红十字公益广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畅通人体器官(组织)、造血干细胞捐献转运绿色通道。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四)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五)阻碍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六)妨碍具备急救技能的红十字志愿者实施应急救护行为。
第三章财产与监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根据批准其建立的上级红十字会的授权,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十字会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接收、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超过有效期的物资开展救助活动的;
(二)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的;
(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四)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五)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的管理费用超出规定额度和使用范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未依法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八)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妨碍具备急救技能的红十字志愿者实施应急救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