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