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红十字会,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接受批准其建立的上级红十字会指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