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