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收、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超过有效期的物资开展救助活动的;

(二)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的;

(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四)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五)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的管理费用超出规定额度和使用范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未依法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八)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