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者的宣传招募、资料登记、人文关怀、检索配型和捐献服务等工作;参与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享受的优待政策,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