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第十七条有效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人道救助需要使用,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