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