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十字会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