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