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接受捐赠时对所接受的物资的数量、质量及有效期进行查验,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根据批准其建立的上级红十字会的授权,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