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四)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五)阻碍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六)妨碍具备急救技能的红十字志愿者实施应急救护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