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保障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志和名称牟利;(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四)私分、挪用、截留、侵占、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五)阻碍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六)妨碍具备急救技能的红十字志愿者实施应急救护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