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开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制度,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