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开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制度,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监事会对同级红十字会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监督。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