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 制定机关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2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0月24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进行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六)对乡村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处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信和科技、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林业和草原、扶贫开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四)对乡村污水进行处理;
(五)对乡村清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六)对乡村清洁进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七)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一)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二)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处置;
(四)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
保洁、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
污水管理工作参照此规定办理。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规划建设卫生公共厕所。
推广和采取多种科技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防止随意焚烧秸秆,污染环境。露天禁烧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物,将废弃物交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边境村寨以民间方式与相邻国家村寨开展边境村寨清洁合作。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森林、草地、水域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打场晒粮、晾晒物品,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池塘、水库、湖泊、森林、草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六)在露天禁烧区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乡村清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维护乡村清洁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开展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清运处理,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