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镇)的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结合村庄规划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四)对乡村污水进行处理;

(五)对乡村清洁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六)对乡村清洁进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七)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