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二)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三)对乡村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处置;

(四)对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