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处理生产生活垃圾、污水、废弃物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