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边境县(市)、边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国家地方政府对接联系,推动边境乡村清洁共建共管的协作。

鼓励边境村寨以民间方式与相邻国家村寨开展边境村寨清洁合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