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保洁方式、保洁员选配等工作方案,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自治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污水管理工作参照此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