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处置规定分类集中处理农业废弃物。

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物,将废弃物交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集中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