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然村应当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经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