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六)对乡村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处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信和科技、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林业和草原、扶贫开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和分工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