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渔业生产者应用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技术,推动渔业健康发展。高密度、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养殖水域滩涂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