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乡村清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