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阳宗海水体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保护。
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保护。
重点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水平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划定,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在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设立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落实生态补偿机制;
(三)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负责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澄江县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宣传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阳宗海保护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三)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控制面源污染和阳宗海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五)按照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六)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综合保护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的要求。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和完善生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高收集处理率,加强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价体系,确保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经过降温处理,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全覆盖,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处理。
乡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收集处理全覆盖。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进底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阳宗海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计划,管理出水口节制闸,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税)。
阳宗海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依法征收相关资源费(税)。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作。
从事旅游项目开发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训练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章重点保护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三)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八)违法开垦、占用林地;
(九)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十一)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二)损毁、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
(二)新建、扩建陵园、墓地;
(三)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一)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设施,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湿地工程,以及水利、执法船舶停靠设施除外;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六)放生外来入侵物种,未经批准采捞水生植物;
(七)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八)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一级保护区内的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迁出并妥善安置。
阳宗海入湖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批。
入湖船舶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禁止超载。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者墓主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有放牧活动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采捞水生植物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乱扔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和法定义务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五)不按照规划进行开发或者擅自调整规划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