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

(二)新建、扩建陵园、墓地;

(三)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