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重点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二)新建、扩建陵园、墓地;(三)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放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