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阳宗海重点保护区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阳宗海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