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