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造成阳宗海水体污染或者危及阳宗海水利设施安全的,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