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阳宗海保护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阳宗海保护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三)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控制面源污染和阳宗海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五)按照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六)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