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