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综合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工程治理,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