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重点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重点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在湖滨带建设、管护环湖风景林带;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计划地推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防治水土流失,提高生态修复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