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0月30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7月2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以及个人来本市投资、捐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举办有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人员工作条件,逐步提高其相关待遇。
第二章市容管理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市容、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户外牌匾、广告的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且公布。
户外广告版面出现空置时,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空置超过20日的,处每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出现污损或者字迹残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超过设置时限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其附着体原貌。需继续设置的,应当续办审批手续;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又未申请续办的,视为未经批准设置户外设施,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的通信工具号码,经核实后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光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道路、桥梁、河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景观灯光设置和维护,由其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维护成本。
在道路两侧以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店外进行经营、作业以及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且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在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且及时清除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节日商品供应和秋菜供应需临时占道经营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且交付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非政府性投资新建单体水冲式公共厕所的,可以建设不超过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附属建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投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一定期限的经营权。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权属人、管理人闲置或者弃管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并且实施管理。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并且履行保洁和管理义务。未免费对外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保洁和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长途汽车和流动厕所粪便应当统一收集,不得随地排放。违反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指定的单位收集和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严禁餐饮经营者擅自处理废油、泔水。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且按照要求密闭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企业,应当实行环境保护产业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进行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将室内清洗机动车辆污水向室外排放。
(七)在室外屠宰畜禽。
(八)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民应当在城市特定路段指定区域焚烧祭祀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其他规定
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且按照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一)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的。
(二)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收费、收缴罚款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六)挪用清雪经费或者其他专项费用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违反前款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