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在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处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以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的通信工具号码,经核实后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