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具体责任区划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清雪责任区除外。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