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并且日产日清。
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并且按照要求密闭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果皮箱。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