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含促销、展销及公益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缴纳占道费(公益活动除外),规范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且及时清除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