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排烟设施、窗栏以及遮阳蓬等,应当符合标准并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