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