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