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劳务市场。临时劳务人员应当进入劳务市场待工,不得在道路上待工。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处5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