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处设置霓虹灯、射灯等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并且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