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场地或者泊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自行车每台5元罚款,人力车每台10元罚款,畜力车每台20元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