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应当具备上下水设施。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指定的单位收集和运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严禁餐饮经营者擅自处理废油、泔水。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